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殡葬管理工作,1956年提倡火葬以来,殡葬事业取得长足进展,但目前治丧贵、治丧难问题突出,公众殡葬改革呼声强烈,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势在必行。

治丧贵治丧难问题突出,应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

当前我国殡葬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殡葬业立法相对滞后。以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主导、民政部相关规章及各省市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对推进全国殡葬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殡葬管理法规体系主要以推行火葬作为整体目标,对殡葬工作定位不清,未将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殡葬改革活动纳入其中,工作评判标准片面强调具体数据、忽视行业规划布局及服务质量;主管殡葬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导致殡葬业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殡葬执法主体不清,殡葬行政执法主体除民政部门外,还有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执法难度大;殡葬法规刚性不足,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对殡葬中介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容易导致程序违法或难以执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如对经营性和公益性墓地定位不清、无具体管理规定,经营性墓地价格存在监管空白,国营和民营的经营性墓地经营成本差异在墓穴价格上未体现,导致墓地价格偏高、全国建豪华墓地之风仍愈演愈烈。墓地使用年限规定不合理,多数省份规定20年使用周期明显过短,且对延期手续办理次数和时间未作规定,造成群众心理恐慌。殡葬业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制约了殡葬改革深入,2006~2009年《条例》修订一度被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2010年退为二档,2011年退为三档,修订工作据说“遇到了诸多困难”而搁浅。但民间对殡葬立法愿望强烈,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来信来函超过1000件、建议1万余条。

二、殡葬违法违规现象突出。殡葬业管理体制不畅、监管缺位、市场混乱,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殡葬业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控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丧葬用品、服务中介、经营性墓地等服务环节“暴利”突出,加之炒墓之风与捆绑消费盛行,目前多数大城市1平方米墓地要上万元,有的大面积墓地甚至要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民众“死不起”;寿衣、花圈、骨灰盒等殡葬用品利润太高,成本约400元的骨灰盒可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殡葬企业形成价格同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降低成本和企业创新发展。不少殡葬“黑中介”唯利是图,扎根医院抢尸源,死亡信息成财源,病人尚未死亡便来谈业务,甚至有殡仪馆人员试图强行拉走未死病人的荒唐之举。农村乱埋乱葬、厚葬之风严重,土葬和墓葬比例偏高。受传统丧葬观影响,有人想方设法交罚款进行土葬;有的非法占地、擅自兴建公墓对城镇居民销售;个别领导干部到农村购地土葬、建活人墓、大操大办;此类现象如继续蔓延,将危及殡葬改革成果,浪费大量土地、森林资源,加剧环境破坏,加大火灾等安全隐患,损害群众利益,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殡葬改革执法队伍建设薄弱。殡葬执法队伍建设近年有弱化趋势,《条例》对殡葬执法队伍建设未作规定,各省虽要求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但部分省份至今尚未成立执法主体资格明确的执法队伍。一些地方虽然设立了殡葬监管机构,也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监管职能不清,机构无编制、无经费、无车辆、无办公地点,只能由殡仪馆负责管理,加剧了殡葬管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角色错位。基层殡葬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流动性大,难以开展常规性、动态性殡葬行政执法。由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每年几次联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取得长效。

四、西部地区殡葬事业发展滞后。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民族众多,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思想观念较东部地区相对落后,加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殡仪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经营性公墓分布不均、管理不规范、容积率低,诸多原因导致西部地区火化率低,土葬及骨灰装棺二次埋葬普遍,乱埋乱葬现象突出。地区发展不平衡势必影响殡葬改革的整体推进,必须引起重视。

尽快解决群众治丧贵、治丧难问题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

一、加快推进殡葬管理立法步伐。以有利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尊重人民群众意愿、降低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提升殡葬法律效力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对接,以法律手段定位殡葬管理性质,依法规范殡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大力提倡绿色环保殡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殡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或完善殡仪馆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殡葬档案管理办法、殡葬环保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等,形成与殡葬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通过殡葬管理立法,积极推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将现有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葬单位彻底分开,规范殡葬服务机构行为,加强殡葬执法和市场监管。

二、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与管理。在严格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进入,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建设经营性公墓,使殡葬改革变堵为疏。着力提高公墓容积率,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绿色环保葬法,降低占地比例,提高殡葬用地利用率。加强现有经营性公墓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状况。对不同档次的墓地实行阶梯型税收政策,利用税收平抑墓地价格,增强公墓公益性,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死不起”等问题。

三、加强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时,应加入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关内容,从法律上赋予殡葬监管机构对殡葬改革的监督、管理、处罚的执法权。应从上到下建立国家、省、地、县级殡葬管理执法机构,建立乡镇、村社殡葬信息员制度,给予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形成“体制顺畅、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监管严明”的殡葬监管执法体系,做到严密执法、不留漏洞。应加强殡葬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加大对西部地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财政应加大西部地区县以上殡葬事业财政专项投入,建设好县级殡仪馆,加快推进殡葬事业发展。要注重公益性和实用性,严禁擅自对外经营、乱收费,切忌加重群众负担。要积极宣传和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农民群众自愿进行火化并自愿到公墓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