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摘要北京墓地|殡葬管理第三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  第十条 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遗体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一条 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第十二条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殡仪活动中沿途抛撒纸钱  第十九条 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第二十条 在公墓中安葬单人或者双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多人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者不得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制造、销售冥票和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地区内生产、经营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