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规范我市殡仪馆火化证明的通知。京民殡发〔2010〕60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规范我市各殡仪馆火化证明管理工作,现就殡仪馆开具火化证明作出以下要求。一、火化证明的内容。

火化证明应包括亡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死亡时间、火化时间、火化证明编号、殡仪馆盖章、发证日期以上内容是火化证明必备内容,不可缺失 二、火化证明的样式见附件 三、火化证明的填写火化证明应当采用计算机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

民政局规范我市殡仪馆火化证明的通知

四、火化证明的领取火化证明办理完毕后,原则上由逝者家属签字领取,殡仪馆将存根联留档保存家属之外的人员代办的,也须在领取时注明 五、火化证明的补办丢失火化证明的,应由首次领取火化证明的人申请补办,殡仪馆须当场核实补办者身份,并将补办情况记录存档。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火化证明样式 二○一○年二月十日附件: 火化证明(存根) 编号:逝者 性别身份证号,于 年月日去世,遗体于年月日在我馆火化特此证明承办人(家属)签字:与逝者关系:身份证号: 年月日……………..……骑…………..………………缝………………..……………章………….……..………. 火化证明 编号:逝者性别身份证号,于 年月日去世,遗体于年月日在我馆火化。

特此证明 (殡仪馆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