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包括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一)骨灰海葬是指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二)骨灰自然葬是指使用可降解容器或者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安葬区域以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自然进行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硬质墓穴的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三)骨灰立体安葬是指将骨灰长期安放在骨灰堂、墙、廊等立体安葬设施的骨灰格位中的安葬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亡故居民第二章 定点服务单位第四条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节地生态安葬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定点服务单位),并负责签订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协议。
区民政局将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报市民政局备案第五条 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名单第三章 业务办理第六条 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费用减免。
(一)申请办理骨灰海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丢失亡故居民的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亡故居民的户籍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海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六名以内的逝者亲属陪同服务(二)申请办理骨灰自然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骨灰自然葬协议书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定点骨灰自然葬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
(三)申请办理骨灰立体安葬的,逝者亲属需要向定点骨灰立体安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及复印件;2.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及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4.亡者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业务登记,建立业务档案(一)骨灰海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海葬业务申请表》、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陪同参加骨灰海葬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证复印件等。
(二)骨灰自然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自然葬服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三)骨灰立体安葬服务业务档案内容包括:《北京市骨灰立体安葬业务协议书》、亡故居民的户口簿复印件、亡故居民的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四章 财政补贴第八条 补贴的标准及服务内容(一)对于提供骨灰海葬服务的,每份骨灰海葬服务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逝者亲属参加骨灰海葬活动,每份骨灰可以免费随行六名亲属(二)对于提供骨灰自然葬服务的,每份骨灰葬补贴定点服务单位4000元,用于服务单位提供可降解骨灰容器、骨灰告别仪式及骨灰安葬仪式等服务。
(三)对于提供骨灰立体安葬服务的,定点服务单位向重点优抚对象和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免费提供骨灰格位,每个单格骨灰格位财政补贴3000元,服务期20年对其他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提供骨灰格位,每个格位财政补贴1000元,居民个人负担2000元。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业务服务单位每月分别汇总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及骨灰立体安葬业务,并于次月5日前报市、区民政局备案,并提交业务补贴申请。
第十条 市、区民政局受理节地生态安葬业务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资金纳入市、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并与殡葬行业定额标准补贴资金分别核算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市、区民政局要对所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开展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保障区属殡葬服务单位的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的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可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定点服务单位资格,终止业务补贴,造成的损失由定点服务单位全权承担。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北京市骨灰撒海补贴管理办法》(京民殡发〔2009〕146号)及《长青园骨灰林基地公益性立体骨灰安葬业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殡发〔2009〕14号)自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