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殡葬政策,积极推动风俗转变与社会进步巩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以两办文件下发相关实施方案,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政策引导, 落实惠民殡葬政策2020年4月1日开始,惠民殡葬火化费、遗体接运费、暂存冷藏费、消毒防腐费、骨灰寄存费、可降解骨灰盒等费用标准从500元提高到1500元,切实起到减轻群众丧事负担的作用。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海葬及骨灰存放等形式安葬的骨灰,每具补助丧属1000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和《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通告》,告知广大市民积极推进此项工作,提升巩义文明程度。

践行殡葬政策,积极推动风俗转变与社会进步

第一条 巩义市所辖区域全部为火化区域,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亡故人员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积极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推广节地生态葬第二条 落实惠民殡葬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全面推行节地生态葬,对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给予1000元/具奖补。

第三条 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带头执行火葬政策,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文明治丧行为,倡导文明殡葬新风第四条 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

第五条 将《巩义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市巡察机构的巡察范围第六条 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党员评格的考察项目;将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相关要求和指标纳入“摘星夺旗创三宜”考核范围;在基层组织换届工作中,将殡葬改革执行情况列入换届联审条件。

第七条 将殡葬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村、文明镇、文明单位及个人评选重要条件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带头贯彻落实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政策,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职人员及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有关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有关费用公职人员直系亲属亡故后不按规定火化者,将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九条 各村(社区)将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和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章程,对拒不配合殡葬改革的,原则上不准进入村“两委”及监委班子。

第十条 控制丧事规模,主动抵制丧事摆宴席、吹唢呐、扎纸货、建墓穴、立墓碑等大操大办行为,提倡节俭办丧方式禁止在城市街道、村(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等。

如有发生,所在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予制止,对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十一条 依法打击殡葬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意外亡故人员遗体,案件办结后要及时火化。

死亡后需要赔偿的,凭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赔偿事宜,不按规定火化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市各医疗机构亡故人员信息要上报殡葬管理机构,遗体不得擅自转移,并协助配合市殡仪服务机构或公安部门做好遗体转运工作。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