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墓葬空间秩序中的社会、市场与政府作用:一项探究,“风水”是一套赋予空间内各要素以价值序列和因果映射序列的规则体系。

依照“风水”规则进行识别,那些被认为处于价值序列的高位、在因果映射序列中占据优位并牵动和维系场景中人良好境遇的要素,可称为“风水资源”而围绕这些“风水资源”所展开的权力配置和权利博弈,则是“风水政治”墓葬空间秩序在村庄所呈现的样态,是风水政治的结果。

农村墓葬空间秩序中的社会、市场与政府作用:一项探究

“村庄中的散落样态”“村内集体陵园中的集合样态”和“公墓中的集合样态”这三种墓葬空间秩序,对应“风水的私人交涉”“风水的伦理统筹”以及“风水的国家和市场配置”这三类风水政治运作机制对比发现,在农村移风易俗工作持续推进的当下,村内集体陵园和政府运营的公墓是墓葬空间秩序演进的方向,村级自治组织和政府是最适当的风水政治引导者。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聚焦农村“移风易俗”引发广泛关注而殡葬改革是农村移风易俗的重要方面,其中“请先生、看风水、选坟地”又是殡葬改革中亟待革除的“旧殡葬礼俗”。

如何有效引导群众改变旧殡葬礼俗,成为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然而从目前学界的研究状态来看,一方面有大量的田野调查涉及农村殡葬礼俗,却往往局限于对繁复殡葬程序的详细叙事,另一方面,基于这些田野调查而产生的学术成果,自然也对搭灵棚、摆路祭、出大殡、打幡摔盆、烧香化纸、收送挽幛等仪式过程抱以更多的关注。

而相较于对完整丧葬仪式的过程呈现,旧殡葬礼俗中的“请先生、看风水、选坟地”则往往退隐在显白的仪式背后,墓葬的选址过程、墓葬本身所表现出来的空间形态及其背后的政治意涵,极少成为研究者视线的焦点  对于学界研究现状的如此判断,并不否认学界仍有与“墓葬”和“风水”相关的研究存在。

但在有关村庄墓葬的研究方面,大部分研究聚焦墓葬的法律属性和墓葬征迁纠纷;在有关风水的研究方面,大量学者更关心风水信仰本身的社会文化意义虽然仍有少数研究涉及到村庄的墓葬空间秩序,但这些研究较为古老,且基本停留在资料收集的描述性层次;虽然也有学者从村庄治理的角度切入对风水政治的研究,但其研究内容主要围绕高压变电站建设所引发的风水事件而展开,对与墓葬空间秩序相关联的风水政治则并没有展开分析。

  本研究认为,在中央提出“移风易俗”的政策环境下,若要治理农村社会“请先生、看风水、选坟地”的旧殡葬礼俗,首先需要考察这套旧殡葬礼俗的运行逻辑因为“请先生、看风水、选坟地”同时关涉墓葬空间秩序和风水政治两个方面,所以本研究将聚焦在墓葬研究中并不多见的“墓葬空间秩序”研究,以及在风水研究中并不多见的“风水政治”研究,并且打破目前墓葬空间秩序研究与风水政治研究互不相关的状态。

  本研究将“风水”定义为一套赋予空间内各要素以价值序列和因果映射序列的规则体系依照“风水”规则进行识别,那些被认为处于价值序列的高位、在因果映射序列中占据优位并牵动和维系场景中人良好境遇的要素,可称为“风水资源”。

而围绕这些“风水资源”所展开的权力配置和权利博弈,则是作为本研究核心概念之一的“风水政治”  社会关系得以发生和发展的“空间”本身具备社会性,因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物,社会关系同时受到空间的铭刻和反射同时,空间是政治性的,也是战略性的。

墓葬空间秩序在村庄所呈现的样态,是风水政治的结果我们必须留意,风水资源的独特性导致了风水政治之独特性的产生,而风水政治的独特性则渗透并高度嵌入在墓葬空间秩序之中如果说“风水资源”是风水政治的运作对象,那么风水政治的引导者则是国家、市场与社会。

不同的引导者,导致“风水政治过程”出现不同的走向,进而形成不同的墓葬空间秩序样态若要有效治理“请先生、看风水、选坟地”的旧殡葬礼俗,关键在于把握隐藏在墓葬空间秩序背后的风水政治的运行规律,将选择适当的“风水政治引导者”、营造适当的墓葬空间秩序,作为治理旧殡葬习俗的突破口。

从这个意义上看,墓葬空间秩序不仅是风水政治的终点和一种社会产品,更是一种治理手段或工具,是一种中间物和一种媒介“空间”是被规划的,并且确实可以成为一种政治工具  以上是本研究的大体思路自2018年7月到2020年8月,笔者所在研究团队在华南地区、华中地区和北部地区农村展开了广泛的实地调查,对不同区域农村的墓葬空间秩序进行了持续关注。

调查地点兼及平原和山区、城郊村和边远农村在华南地区,主要以广东、广西、江西这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为主要调研范围;在华中地区以湖北农村为典型区域;在北部地区则将山东、山西和北京农村作为主要调研点调查方式主要为实地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通过与多个村干部和村民的访谈,借助地方志和政策文件,探究农村墓葬空间秩序的地方性规则。

遵循学术规范,案例所涉村庄名称均为化名二、农村墓葬空间秩序的类型  本研究分析中国农村的旧殡葬礼俗,所关注的对象不是那一套充满戏剧性的丧葬仪式和祭祀仪轨,而是墓葬空间秩序根据调查经验,农村的墓葬空间秩序大致呈现出三种类型:村庄中的散落样态,村内集体陵园中的集合样态,以及公墓中的集合样态。

  从空间的分布形态来看,本研究以是否处于被组织状态为标准,将墓葬空间秩序区分为“散落”和“集合”两种状态前者处于与整体配置无涉的零散状态,而后者则处于一种被组织和整合的状态虽然同属于集合样态,墓葬空间秩序在村内集体陵园和公墓中仍表现出较大差异。

(一)散落在村庄的墓葬  在笔者调查的村庄中,散落在村庄的墓葬空间秩序出现于桂北平原、赣南山区、赣北平原、鄂中平原、晋西山区这是三种农村墓葬空间秩序中最为常见的样态,其分布与其所在的自然地理特征以及以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¹⁵为判准的村庄社会性质似并无特定相关性。

  虽则如此,但若细细推究,墓葬的散落状态确因所在村的自然地理特征而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在地处平原的村庄中,如在桂北平原、赣北平原、鄂中平原的农村,墓葬多散落于田地间和宅基地旁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农村为例,走进村庄,墓葬会从菜园地、田埂旁,甚至是从房前屋后的过道旁闯入视线,这样的散落状态似乎毫无章法可寻,其出现往往令作为村庄外来者的笔者毫无防备。

墓葬与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已然融为一体,墓葬已被接纳为其生产环境和生活景观的有机组成部分,生的世界与“阴宅”毫无边界和距离感地糅合在了一起(图1)图1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农村墓葬图2 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农村墓葬

  而在地处多山丘陵地带的村庄中,如在赣南山区和晋西山区的农村,墓葬多散落于林间山丘(图2)因此,墓葬后退到村民日常的生产和生活视线之外,墓葬所在的林间山丘成为了村庄空间中的“圣域”比如,笔者在地处吕梁山区的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农村调查时,对于村庄的墓葬只能隔着千沟万壑顺着村民手指的方向遥望,村庄的墓葬显得可望而不可及。

在“圣域”之内,坟丘有大有小,其排列也并不依循某种特定形制(二)集合于村内集体陵园的墓葬  若论集合于村内集体陵园的墓葬空间秩序,据笔者调查所见,其典型出现于一些仍保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单姓村  以位于胶东半岛丘陵地带的招远市西村为例。

该村以刘姓为主体姓氏,同时因丰富的矿产资源、精明强干的村干部和便利的交通区位条件,形成了农、工、商业协同发展的格局,进而产生出充满活力的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济为杠杆,该村于2008年建成了集体陵园,并被村委会定位为汇聚以老年人群体为中心的文化符号的核心地带,不仅是埋葬已故老年人的地方,同时通过刻于石碑之后的村庄历史和先祖事迹,发挥着传承已故老年人的故事以教育和启发后人的作用,塑造着村民的观念(图3)。

  图3 山东省招远市西村集体陵园  村内集体陵园的墓葬空间分布,明显体现出坟墓是按照一定的形制规则而被组织在一个空间之中的:陵园整体位于村庄西侧,坟墓依照地形坡度而呈阶梯状分布坟墓的排列纵向依照世代字辈顺序,沿中轴台阶从地势高处向低处延伸和扩散,体现出家族生命向未来绵延的秩序感和庄严感。

笔者调查时陵园入口的地势最低处,预留着若干排空位村民介绍说,这是为未来一两百年的村民安葬所做的预备一些老年村民表示,他们每次走进陵园都会生起对已故先祖和已过世老年人的敬畏之情,同时这些老年人的安葬状态也对他们起到了示范作用,即让他们确切地知道他们死后也会被安葬在该陵园空间内的某一个确定的位置。

许多年轻村民虽然外出务工,但集体陵园更增强了他们对村庄的归属感,因此有村民对笔者说:“落叶要归根,死后不能埋到外面”  另外,坟墓的规格品级只在开村的两世代祖先及其子孙之间显出差别始祖和分房定支的二世祖的坟墓位于陵园梯级的最高处,石碑之高过于人头,所载生平事迹最为详尽。

其余子孙坟墓的规格品级甚为一致,不及始祖和二世祖(三)集合于公墓的墓葬  将坟墓集合于公墓的村庄,多分布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近郊农村,或已进入国家殡葬改革政策视线之中的农村地区  在笔者调查所及的案例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鹤村村民,以及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洞村村民,都告诉笔者村内去世人口安葬于村庄附近的公墓,而这两个村庄都属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近郊村,村民外出务工多可“离土不离乡”。

江西省宜丰县诸村虽处多山地带,较少受到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但由于进入到国家殡葬改革政策的视线之内,处于山间散居状态的若干村庄如今也都将去世人口安葬于附近的公墓(图4)  广东鹤村和宜丰县下村民与北京洞村村民所指称的公墓,实际上包括两种不同的公墓类型。

广东鹤村和宜丰县下村民所使用的,是由国家依托政府财政运营的公墓;而北京洞村村民所使用的,则是由殡葬公司通过市场方式运营的公墓  在墓葬空间秩序方面,两类公墓的共通之处在于,坟墓群在整体上处于被组织的整合状态,其空间配置虽井然有序,却并不展演家族伦理秩序。

其差别之处则在于:政府运营的公墓所彰显的是政府思维中的公共理性,每个逝去的生命都是抽象的、可被通约的数字符号,表现于墓葬空间秩序,则是墓葬形制千篇一律,按照葬入时间依次排列,逝者的人格及其在家族中的定位在墓葬空间秩序中隐没,公墓内空间的同质性被放大;而市场运营的公墓所彰显的是资本理性,公墓内坟墓形制、方位各异,并被明码标价,每个生命从生前直至其逝去都无法摆脱由经济能力的大小所构筑的阶层体系,埋葬之地看似可自由选择,却实际上被逝者生前及其儿女的经济地位所俘获,公墓内空间按照市场规则形成序列化景观。

图4 江西省宜丰县农村公墓(局部)三、墓葬空间秩序的形成逻辑  中国农村出现的上述三种墓葬空间秩序,事实上均是风水政治的结果,与围绕风水而展开的政治运作逻辑密切相关具体而言,“村庄中的散落样态”“村内集体陵园中的集合样态”和“公墓中的集合样态”这三种墓葬空间秩序,分别对应“风水的私人交涉”“风水的伦理统筹”以及“风水的国家和市场配置”这三类风水政治运作机制。

(一)风水的私人交涉  风水的私人交涉,多发生于前述墓葬散落在村庄的那些农村地区在风水的私人交涉情境下,风水政治在私人之间展开所谓的“私人之间”又包括两种场景:一是发生于家庭内部个体成员之间;二是发生于分属不同家庭的村庄成员之间。

私人交涉的后果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顺利占有风水资源;另一种是暂时占有风水资源,而此后纠纷不断,甚至被迫退出对风水资源的占有状态  其实,不论私人交涉发生在家庭内部个体成员之间,抑或是发生于分属不同家庭的村庄成员之间,私人交涉的发生皆导源于风水先生,而村民间的风水纠纷也不过是风水先生之间的“代理战争”。

  发生于家庭内部个体成员之间的风水私人交涉甚为常见如果村民请来的风水先生恰好将墓葬选址于自家成员的承包地上,则私人交涉过程被家庭内部所吸纳,交涉成本往往为零而如果风水先生将墓葬选址于其他村庄成员的承包地或集体所有的山丘林地上,当事人是否能够将逝者长期安葬于风水先生指定之处,则与当地风水先生的多少有关。

  若当地风水先生只有一人,则村庄各成员都按照同一个风水先生对空间价值的判定规则安葬坟墓风水先生的寡头状态,一方面意味着风水判定规则的统一,村民都只服从相对一致的风水秩序安排,于是这种风水秩序安排就具有了类似“村庄共识”的绝对性,成为一种被风水先生设定的、拥有不可抗力的公共规则;另一方面,依据同一种风水判定规则在有限的空间内进行风水秩序安排,就会导致指定的坟墓安葬地朝着有限的几处风水优良地高度集中,导致这几处风水优良地的土地承包者只能默默忍受土地被他人墓葬不断蚕食。

  比如,在广西富川县农村,不论风水先生用罗盘将老人的下葬之地选在哪一家的田地里,逝者都能够长久安葬在风水先生的指定之地,而其他村民对于风水先生选出来的墓地没有任何异议,即使他家墓葬占了自家田地,也都只能接受。

即使自己的承包地因为“风水好”而不断被开掘为其他村民的墓葬,影响到自己平日的生产活动,也只能甘心忍受,“别人认为这里风水好,自己没有办法找别人”(花村20130709)据村民所说,这个不成文的规定超越姓氏家族,充分体现“死者为大”的原则。

  在山西省吕梁县下位于黄土高原上的农村,其墓葬空间秩序的形成逻辑也大体如此当地人在过了70周岁之后就开始“做殡”,其子代会花费上千元请当地被称为“阳爷”的风水先生选定下葬之地据村民介绍,当地人也能够顺利按照“阳爷”的指示占据被标记为“好风水”的下葬空间,“不管是谁家的地,看上哪块就是哪块”(田岔村20150528)。

不过占据他人土地建坟的村民,会买些礼物送给这块地的使用者,显得比广西农村的表现更近人情  但若当地存在多个风水先生,村庄内部又存在较强的家族势力,则村民间围绕墓葬选址的风水私人交涉就难免发展为风水纠纷,成为风水先生之间的“代理战争”。

  在赣南宁都县莲村,围绕墓葬而展开的风水政治就往往表现为风水纠纷该村“每家都占山头”,看重坟墓四周的风水各家就在多个风水先生的指导下,为抢占或守卫风水资源而展开攻防战风水先生间的相互攻伐,就表现为村民所说的“别人要在那里做新坟,就不让他做,因为破坏了我家坟的风水”(莲村20160716)。

有村民感慨:“那些风水先生是最难说的,你说这不能搞,他说那不能搞风水先生之间,你的破我的,我的破你的,相互拆台,就是为了挣钱”(莲村20160715)各家风水攻防战多发生于清明时节,因为“平时大家没去看,不知道。

祭祖的时候,就发现了”(莲村20160715)  而风水攻防战的胜负,最终决定于家族势力的大小建新坟者若遭遇“不好说话”“家里人多”的山头先占者,就只有迁坟一些年轻村民抱怨,信风水让很多去世的人很难找地方埋:“有一家有人去世后,埋葬地迁过好几次,找哪里都有纠纷,没地方埋,山头都没地方选。

”(莲村20160715)  当然,若山头先占者较通情达理,建新坟者也可与其商量,暂时在山头先占者所管坟墓风水的辐射范围内“暂时埋一下”,以避免“死的时候没地方埋”的情况,因为风水先生并不会告知下葬的第二候选地。

但先占者会同时通知建新坟者,必须将此坟在3年内迁走甚至也有先占者宁愿出点钱给建新坟者,让其把新坟迁走如果交涉后双方未达成妥协,建新坟者仍偷偷进行下葬,或是到了3年建新坟者又不愿意迁坟,先占者就会强制挖坟,将纠纷引向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