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年代,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物质产品的生产主要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提供,非物质性的公共服务主要由国家的事业单位提供,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殡葬事业单位就是承担为城市居民提供丧事服务的组织,主要工作内容是遗体处理及提供丧事场所。

根据单位所承担工作的性质,一般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

关于殡葬公益问题的研究初探

1.承担行政执行、执法监督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能类似于政府组织;

2.承担政府公益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3.面向市场主要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服务和开发的事业单位。

对于第一类事业单位,具备政府性质,其与市场走向相背离,工作性质也较容易得到人们的同;第三类事业单位具备更多的市场经济特征,其经营行为容易被社会接受;但是在第二类上,社会分歧较大,这类事业单位中的代表是医院、学校、新闻传播和殡葬等,分别承担着公共卫生、教育、文化、殡葬等公益性研究和服务重任,这些职能或者难以由市场提供或者通过市场营利组织提供将扭曲其公益性服务性质,因而在是否市场化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市场化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就是殡葬事业单位在向市场化转变过程中常常受到指责的深层次原因。

殡葬事业单位在向市场化转变时如何保持自身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也即如何保证市民继续能享受到公益性的殡葬服务?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点是殡葬事业单位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产品。

一般来说,从社会公益内容上看,社会公益可以分为:

1.公共物品型公益,这种公益的标的是公共事务,这类公益不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变少,受益人所得到的受益也不会受益人数增加而降低;一旦提供,则全体公众都可以从中受益,具有普惠性;

2.慈善型公益,这类公益通常是为最需要的那些人提供的,慈善公益提供者可以设定一定的享受标准;

3.维权型公益,这类公益主要提供权利保障,通常是为社会中所谓的“弱势”提供维权服务,具有社会中的力量平衡性质,典型的有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援助行动;

4.价值型公益,这类公益包括特定价值的塑造,即为社会提供特定价值观,如社会公德、艺术审美的需要、宗教等。

社会公益事务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提供公益服务过程中,还在追求着市场中不包含或者市场损害的那些社会价值(即公益提供者的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

殡葬公益应当是公共物品型公益,这是殡葬事业单位性质决定的。殡葬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处理遗体,其次,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殡葬事业单位在处理遗体过程中,还担负着塑造现代殡葬价值观的重任(即提倡移风易俗、节俭办丧事),所以,殡葬公益产品应当既包括遗体处理,又能体现节俭办丧事的理念。

1、整合公益性项目,构建公益性服务通道。

目前,殡葬事业单位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遗体处理链条,这根链条包括:遗体收集(运输)、遗体保管、遗体火化处理、骨灰寄存、骨灰公益性地最终处理(骨灰撒海和深埋)。这个链条上所有项目价格是政府核定价格,属于公益型服务。

但是,由于这些公益型服务是分散管理,呈点状分布在中心下属各事业单位,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服务系统,如果我们能打破公益性服务项目分散管理的现状,各事业单位在中心统一管理下,共同构筑完整的公益型处理遗体通道,形成中心管理下和公益服务品牌,再借助现代宣传方法,向市民介绍这样的通道,为市民办丧事提供公益性的选择。

如果市民选择了全程公益型殡葬服务,只需交纳成本费用(可以由中心测算后统一收取),就可以享受到全程公益型服务。在这样的服务通道中,市民能够简朴、文明、低价地办理丧事。

由中心组织对各事业单位业务表格进行重构,引进颜色管理方法,以不同的颜色,将公益型服务项目类型和收费标准与市场化收费相区别,给市民以充分的选择权,以明确、清晰的方式方法告知丧家事业单位可以提供公益型殡葬服务,相信就能提升殡葬形象。

2、打消顾虑,大力推进公益服务,提升殡葬企业形象

实践中,有些殡葬单位担心这样的服务会减少单位的收入,担心大多数市民选择公益性服务项目,甚至还担心被社会中介组织利用与自己开展竞争。

国有殡葬单位要认识到,承担公益性遗体处理服务是自己的职责,是法律赋予的任务,只有构筑超公益性遗体处理通道,才能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才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单位的存在和发展才能得到政府的强力支持,也才能为自己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殡葬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公益型殡葬服务通道,就可能让市民在选择丧事服务商时,首先想到国有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益型服务,这样,事业单位在与社会中介商竞争中就能抢得先机,有利于经营项目上与社会中介开展竞争。

公益性服务并非免费服务,选择公益性服务的顾客,仍然要按照规定的价格交纳费用,公益性项目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无利或者微利产品,收取费用的目的是维持服务能够持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