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下)(2021年 — 2035年)。分类布局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为前置条件,按照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对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进行分类规划,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引导性要求,统筹平衡区域资源,补齐局部供给短板。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为前置条件,按照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对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进行分类规划,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引导性要求,统筹平衡区域资源,补齐局部供给短板,推进全市殡葬设施布局优化,构建覆盖城乡的殡葬设施体系。
第24条 殡仪馆规划殡仪馆基本维持现状总体格局和占地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不含迁建)按照迁建型和保留型2类,分类提出殡仪馆规划管控要求1.迁建型迁建型殡仪馆指需另外选址建设的殡仪馆考虑到殡葬设施特殊性,迁建型殡仪馆近期可保留现状用地及使用功能,远期结合周边规划实施时序,适时启动选址及搬迁工作。
新馆的选址建设需符合相关规划及规范标准2.保留型保留型殡仪馆指现状保留的殡仪馆(1)确定用地范围应在腾退违法违规占地、协调处理禁限建要素矛盾用地并补办相关手续后,确定规划用地范围范围一经确定,原则上在2035年以前不再调整。
(2)合理控制处理量通过预约限流等手段,适度控制年火化量1.5万具以上的大型殡仪馆的遗体处理量,避免人群过度集中,影响正常运营管理(3)优化提升配套水平部分殡仪馆存在配套服务设施不足(包括停灵、守灵、遗体告别场地和停车场等)、绿化及环境品质不高等问题,应按照本规划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合理配置配套服务设施,提高绿化水平,提升殡仪服务质量。
第25条 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服务全市居民,以承担骨灰有偿安置为主,兼顾公益性兜底服务功能严控经营性公墓规模总量,除特殊情况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审批按照严控型、限容型和保留型3类,分类提出经营性公墓规划管控要求。
各类经营性公墓应在明确治理方案、腾退违法违规占地、协调处理禁限建要素矛盾用地并补办相关手续后,确定规划用地范围范围一经确定,原则上在2035年以前不再调整1.严控型严控型公墓指与禁止建设要素冲突较大的公墓。
应停止新增建设,与禁建要素主管部门充分协商,进一步研究制定压缩用地、生态化改造、局部腾退或搬迁的具体方案无法搬迁的公墓应加强已安置墓区的生态化改造,已安置墓穴租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再续租,逐步缩小墓区规模,保留必要的配套设施用地。
2.限容型限容型公墓指位于生态敏感地区、墓区比例过高、建设适宜性较差或与周边地区功能定位存在一定矛盾的公墓应降低开发强度,严控集中墓区规模,以现状资源挖潜为主,可新增少量墓位3.保留型保留型公墓指与禁限建要素基本无矛盾、建设适宜性较好、与周边地区功能定位无矛盾且未利用空间较为充足的公墓。
在规划用地面积不扩大的前提下,可适度增加墓位第26条 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辖区居民全市现有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已超出规划期末骨灰安置需求,但空间布局不尽合理,占地超标、局部扎堆问题较为突出,安置服务覆盖率不高,需在整体规模压缩的前提下,进行局部优化和补充。
1.节约用地,控制总量合理估计新增骨灰安置量和散坟、集中埋葬点迁移需求,实现与安置需求相适应的占地规模至2035年,力争将全市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压缩至现状的70%左右2.乡镇统筹,合理配置以乡镇行政辖区为基础,综合考虑服务人口规模,统筹配置公益性公墓。
原则上,每个乡镇可建设一处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属于现状已建成多处并已投入使用、保障少数民族特殊需求、承担大量散坟迁移或辖区外安置任务等特殊情况的,可按照相关标准与要求提出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鼓励打破乡镇辖区限制,人口规模较小的乡镇的可与相邻乡镇合建,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地区可以村级公益性公墓进行补充。
3.适宜规模,集约高效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骨灰安置需求合理确定,最大骨灰容量不应超过20000个、占地规模不超过3公顷,最小骨灰容量不宜小于5000个,规模过低不利于集中管理,容易造成运营困难。
本规划仅提供公益性公墓设置标准和建设引导,需要在后续分区专项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中进一步明确布局、落实用地第27条 殡仪服务站目前全市尚无由民政部门审批建立的殡仪服务站,需要结合全市取消土葬区改革工作的推进,进一步明确服务内容、设置标准和规划布局,试点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殡仪服务站,满足群众由土葬转变为火化带来的殡、葬、祭全流程服务改变需要的遗体入殓、暂存、守灵、告别和祭奠等服务,也可与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结合。
第四章 分区统筹引导细化分解全市殡葬设施建设任务,明确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分区域统筹引导要求,提出公益性公墓安置需求和用地规模预测标准,系统指导后续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编制第一节 分区统筹第28条 殡仪馆统筹。
加强殡仪馆火化服务的全市统筹通过预约限流、疏导分流等措施,引导年火化量1.5万具以上大型殡仪馆的火化需求向临近殡仪馆适度分流,避免人流、车流过度聚集加强相关鼓励政策研究,引导火化需求合理分散第29条 经营性公墓统筹。
经营性公墓遵循市场主导、自愿选择的基本原则,各区供给情况与安置需求无对应关系现状经营性公墓大多位于西部和西北部浅山区,有利于对西部、北部各区及中心城区居民的服务保障,但对通州区、顺义区、平谷区等东部地区的服务能力相对较差。
在严控经营性公墓规模的总体要求下,东部地区应加强移风易俗宣传,在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前提下,引导经营性公墓需求向公益性公墓转移,缩小或平衡经营性公墓需求缺口,方便百姓就近祭扫第30条 公益性公墓统筹
公益性公墓在存量空间整体充裕的情况下,局部地区仍面临较大缺口,如中心城区、密云区和通州区等针对不同区的不同特点,提出差异化的公益性安置资源统筹策略中心城区安置缺口主要通过经营性公墓兜底服务进行补充,兜底服务部分基本可以满足中心城区居民的新增公益性骨灰安置需求。
对于散坟治理部分的安置缺口,考虑居民就近祭扫的治丧习俗,允许散坟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建立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安置,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公墓建设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坚持规模控制与短板补充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于存量空间超出安置需求的区和乡镇,应加强未利用空间的规模管控;对于存在安置缺口的区和乡镇,可按照本次规划确定的标准和要求,适度新建公益性公墓。
第二节 需求与规模预测本节对公益性公墓安置需求和用地规模预测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以规范并指导后续相关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第31条 安置需求预测骨灰安置需求主要包括新增骨灰和散坟(集中埋葬点)迁移两部分。
1.新增骨灰新增骨灰安置量根据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死亡率、安置率、公益安置比例、服务系数等要素预测得出按以下公式测算:新增骨灰安置量(份)=服务人口(人)×年死亡率(‰)×安置率(%)× 公益安置比例(%)× 服务系数(份/人)。
公式要素解释:(1)服务范围:公益性公墓需在审批手续中指明服务范围,原则上应以区、乡镇或村为基本单元,可跨单元共建共享,但服务范围不可重叠(2)服务人口:服务人口为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应按照户籍人口、常住外来人口两类分别统计。
(3)死亡率:需至少分析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前三年的死亡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分别统计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死亡情况,延长分析周期,并综合考虑人口年龄结构特征,合理预测规划期内死亡人口数量(4)安置率:指服务范围内骨灰安置总量占死亡人数的比例,户籍人口安置率可按100%估计,常住外来人口安置率应参考历史情况和发展趋势综合确定。
近年全市常住外来人口安置率约10%左右(5)公益安置比例:指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量占服务范围内骨灰安置总量的比例,应根据居民骨灰安置意愿调查合理确定如无调查作为支撑,城镇地区可按骨灰安置需求总量的10%—30%估算,农村地区可适度提高估算比例。
(6)服务系数:指服务年限,应结合规划期限与墓位使用期限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0年2.散坟(集中埋葬点)迁移各区在编制相关规划或殡葬设施设计方案时,应对辖区内散坟和集中埋葬点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占地面积、坟墓数量和形成时间等基本情况,制定详细的迁移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32条 用地规模估计公益性公墓用地由集中墓区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集中绿地三部分组成总用地规模以骨灰安置容量为基础,按照以下公式测算:总用地规模(公顷)= 骨灰安置容量(份)× 穴均综合占地(平方米/份)÷ 集中墓区比例(%)÷ 10000。
可参考以下两个情景的穴均占地情况,快速估算用地规模1.规划期末目标穴均占地面积以公益性公墓葬式结构引导值(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安置比例4:4:2)和墓位建设标准(节地型墓葬按双穴估算)为例,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穴均综合占地面积约0.7平方米,穴均总占地面积约1.1平方米(集中墓区用地比例按65%估算)。
2.规划期内平均穴均占地面积考虑葬式结构由现状(近年全市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安置比例约8.5:1:0.5)向目标逐渐过渡的动态过程,规划期内平均穴均综合占地面积约0.9平方米,穴均总占地面积约1.4平方米(集中墓区用地比例按65%估算)。
穴均综合占地的用地统计范围为集中墓区穴均总占地的用地统计范围为公墓总用地,计算方法为公墓总用地规模除以骨灰安置容量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坚持规划引领,完善政策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设水平,推广大数据、“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在殡葬领域的应用,明确近期重点任务,推动全市殡葬设施布局合理、运行有序,保障各项建设与管理按照规划有效实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引导第33条 坚持规划引领1.建立健全殡葬设施规划体系将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殡葬事业改革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总体要求,科学预留殡葬设施用地,优化殡葬设施布局,保障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类殡葬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2.加强相关规划间的衔接与统筹加强殡葬设施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殡葬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纳入统筹;加强殡葬设施规划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统筹,确保殡葬设施规划任务与殡葬事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民政中心工作相契合,多规统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34条 建立评估维护机制结合全市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殡葬设施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规划确定的节地生态葬比例、公益性公墓服务覆盖率等核心指标,以及已用和未用资源情况、安置需求和供给能力进行定期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个阶段建设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结合评估结果,开展规划动态维护采取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优化调整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方式,确保专项规划确定的各项内容得到落实,并对规划实施工作进行反馈和修正第35条 探索土地复合利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索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土地复合利用应以不改变林地原有用途为前提,骨灰容器、埋深、标志物形式、配套设施建设等具体要求由民政部门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第二节 完善政策机制第36条 完善制度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围绕重点问题,进一步完善殡葬设施规划建设、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体系。
待《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后,配合立法部门及时启动《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公墓管理办法、殡仪服务站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规范等地方标准和规范文件,明确经营性公墓风险防范和后期维护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等核心内容,规范殡葬建设管理,为加快现代殡葬转型提供法制保障。
第37条 严格审批管理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工作要求,明晰审批管理权限,严格以规划为依据审批殡葬设施和开展建设活动现状规模较大的集中埋葬点可就地整理提升为村级公益性公墓,按规定流程补办审批手续;未申请提升为公益性公墓的,参照散坟管理,逐步迁移至公益性公墓。
第38条 强化部门协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原则,加强力量统筹、资源整合和政策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治理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
由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规划与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物、住建、物价、司法、工商、民族宗教、卫生等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逐渐整合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规范对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处罚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第39条 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以保基本、普惠性、均等化为目标,强化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加强政府责任与投入,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等治丧基本服务项目纳入清单,优先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免费享有。
同时,根据群众需求状况,适时增加新的服务项目、不断扩大覆盖人群、提高保障标准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第40条 强化yiqing应对措施切实做好yiqing期间防控,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严格落实设备和工作场所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处置yiqing感染遗体,设立专用通道和专用火化炉。
严控yiqing期间殡葬活动规模,从严从简举办,严格吊唁过程管理制定yiqing期间祭扫高峰应急处置预案,通过预约分时限流、倡导网上祭扫、提供代为祭扫服务、暂停群体性祭扫活动等多种形式,减少人员聚集活动,防治交叉感染强化殡葬设施对yiqing防控的主动应对能力。
迁建型殡仪馆的选址工作需充分考虑与服务需求中心(包括人口密度中心、转染病医院等)的距离关系,缩短运送距离,降低传染风险,并结合相关规划,对遗体接运主要通道进行预先设计,保障遗体在非常时期得到及时处理在建筑设计阶段,对专用通道、专用火化炉、特殊骨灰寄存设施、限流及测温设备等的空间需求进行提前考虑,防患于未然。
第41条 加强执法监督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建设审批,严控规模总量,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私自扩大用地规模、建设销售超标墓穴等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处理存量违法违规问题,逐步形成规范化、法制化殡葬设施管理体系。
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大区级殡葬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一线执法队伍、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完善执法标准规范,配齐配全执法设备装备,综合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升殡葬执法监管的科技化水平推动审批许可、年检年报、执法检查等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违法联惩的工作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殡葬设施执法检查体系。
建立健全合法公墓年度执法检查制度,及时查处取缔非法殡葬设施,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联合惩戒力度,确保殡葬设施专项规划顺利推进实施第42条 构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提升治理效能在持续完善基层殡葬服务保障条件基础上,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红白理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作用,设立殡葬信息员,建设好基层殡葬服务管理的平台和机制,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加强殡葬系统干部素质提升,提高治理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殡葬系统干部职工在职培训、业务交流及党纪法规教育学习,提高应对殡葬改革复杂局面、解决棘手问题的能力,提高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水平。
第43条 加强督查考核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是否存在对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跟进对殡葬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是否能够落实惠民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加强跟踪分析和通报。
建立健全殡葬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公墓服务覆盖率等衡量改革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围第三节 推动人文绿色殡葬第44条 推进移风易俗强化政策激励与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认同度参与度,持续推进移风易俗。
以殡葬服务机构和社区为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培育推广新型殡葬礼仪,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宣传厚养薄葬生命礼仪观念,引导安置形式由保留骨灰向不保留骨灰逐步过渡推广“殡”“葬”分离,试点建设殡仪服务站,就近为居民提供集中治丧场所,合理设置祭扫专门区域,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把移风易俗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研究制定本地丧葬礼仪规范指引,指导完善村规民约,明确陋习与新风的界限。
稳妥有序推进散埋乱葬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等陈规陋习针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相结合,倾听群众意见呼声,持续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针对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生态节地安葬奖励、文明祭祀行为引导等重点方面,加快出台鼓励性、引导性政策措施,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以先进的设施、优质的服务、有力的保障赢得群众的认可与支持。
第45条 加强精细化设计以艺术化设计改变公众对殡葬设施的固定印象,提升殡葬设施与景观环境的协调性,提高环境美学品味,有机融入自然、生命和艺术主题,打造融绿色、生态、人文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殡葬设施提高公墓绿化水平,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美化环境、舒缓气氛、降尘降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力度,从使用者需求出发,对等候区、休息室、追思场所、洗手间、殡葬用品销售区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优化祭扫服务体验第46条 植入多元功能加强多元功能植入,使殡葬设施融入城市生活,实现从消极空间向积极场所的转变。
可以名人纪念、博物馆、生命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等作为主体功能,适度引入餐饮、短时客房、活动场地、纪念品销售等配套功能通过核心功能、主体功能与配套功能的有机组织,改变传统殡仪活动阴沉、刻板的氛围,通过告别与祭奠,加深公众对生命与死亡的理解。
第47条 完善交通支撑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殡葬设施交通支撑系统,多途径保障高峰期公众祭扫需求在公共交通方面,殡葬设施周边应至少规划1条公交线路在祭扫高峰期,应有针对性地提高发车频率,规模较大的公墓应开通临时祭扫专线。
在道路交通方面,提高设施周边道路硬化水平,相邻道路等级应在支路等级以上,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在停车管理方面,应根据服务容量合理配建停车设施,规模较大且用地紧张的,可将停车场与公交场站结合建设考虑祭扫平高峰停车需求差距,鼓励将停车设施与绿化结合设置,避免过度建设停车场造成土地浪费;鼓励在祭扫高峰期合理利用路侧停车位及周边设施保障停车需求。
第48条 建设智慧殡葬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业监管、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智慧殡葬建设构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殡葬信息、死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提高殡葬在线政务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在线获得权威快捷的信息支持,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上预约、合同网签、远程告别、网上支付、网络祭扫、网上评价投诉等服务推进殡葬大数据治理,建立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监管,治理网络虚假有害殡葬服务信息和服务项目。